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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春菊与梁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菊,梁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634号原告:张春菊,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一场场部。被告:梁坤华,男,汉族,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一场十连。原告张春菊与被告梁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张春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春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138.4元,由原告张春菊负担。审判员  孙长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雪梅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