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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双流县太平镇敬老院申请代永孝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流县太平镇敬老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民特10号申请人:双流县太平镇敬老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太平镇二郎村*组。法定代表人:冯声国,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清,系申请人员工。申请人双流县太平镇敬老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双流县太平镇敬老院称,代永孝自2004年从太平敬老院自行离开后,至今未回到敬老院,申请人于2014年7月8日在太平派出所报警立案备案,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宣告代永孝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代永孝,男,194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双流县太平镇前进村3组,系五保户。2002年5月30日,双流县太平镇敬老院与代永孝签订《入院协议书》,约定代永孝自愿申请到太平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但必须事先与镇、村、社做好衔接,办理好相关手续。2004年,代永孝走失,至今未归。申请人双流县太平镇敬老院申请代永孝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代永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代永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代永孝于2004年无故离开居住的双流县太平镇敬老院,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本院公告寻找,被申请人代永孝仍然未出现,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永孝失踪;二、指定双流县太平镇敬老院为失踪人代永孝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