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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顾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顾英华,王攀,母锡成,李冬梅,顾秀荣,陈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6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尹鹏。被执行人顾英华,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王攀,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母锡成,男,1954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顾秀荣,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陈春玲,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申请顾英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16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于2017-5-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经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1659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峰执行员  史春光执行员  张建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