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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明君与张发、王文丽、宋国军、王文秀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君,张发,王文丽,宋国军,王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范明君,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绥东镇政府干部,住绥滨县绥东镇永兴村一组。被执行人张发,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绥兴村一组。被执行人王文丽,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绥兴村一组。被执行人宋国军,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绥兴村一组。被执行人王文秀,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绥兴村一组。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张发、王文丽、宋国军、王文秀民间借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绥商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霞审判员 :任延青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