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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恢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和红旗与郝小芒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红旗,郝小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恢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和红旗,男,汉族,现年49岁。被执行人郝小芒,女,汉族,1972年05月20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1)博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和红旗于2001年10月15号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郝小芒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01年12月24日中止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和红旗于2017年4月5日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小芒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144394450069889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