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贵州黔速购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黔速购贸易有限公司,赵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2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速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法定代表人姚伟,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管靖然,男,1990年6月16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赵佑,女,1985年12月19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贵州黔速购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黔速购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赵佑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速购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5000元,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9日逾期付款损失2191.31元,2017年2月10日以后的损失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止,给付案件受理费50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60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佑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7凯迪拉克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佑名下的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凯迪拉克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5月日至2019年5月日。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