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雷鸣与被告董蒙健康权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鸣,董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407号原告:雷鸣,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兵,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蒙,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雷鸣与被告董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雷鸣诉称,其与被告董蒙在2016年8月14日的足球比赛中,被告不慎导致其右足踝关节骨折,原告为此支付医药费41853元,并产生误工费、医药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3万元。被告董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长期居住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某某镇某某峰X幢XXX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查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董蒙户籍所在地虽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某���路X号,但其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某某镇某某峰X幢XXX室,其业已提交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市镇办事处金枫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予以佐证。另查明,原告雷鸣住所地及案涉侵权纠纷发生地均为江苏省苏州市相成区,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被告董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董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猛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