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家口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塞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口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塞北,杨星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街清华园底商一号。法定代表人:席照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泰山,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塞北,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星宇,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溟漭,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口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塞北、原审被告杨星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6)冀0729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洋房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泰山、孟君,被上诉人邢塞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敏,原审被告杨星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溟漭的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或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或为民间借贷纠纷。重审时,应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确定本案案由。查明在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本案行为发生时,谁对涉案的四套房屋享有处分权。如果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查清事实;如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向当事人释明,并征求其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6)冀0729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家口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61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姜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