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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7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施长虹,胡夏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712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广义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9538950-1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038356-5法定代表人:施群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施长虹,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监事,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夏娣,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1390号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施长虹、胡夏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1763400元未受偿。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2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