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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623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陈塘庄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东园23鼓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艳,该公司法务。被告:张麟,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