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霞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霞,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1357号原告:杨春霞,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磊,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零陵区。原告杨春霞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春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被告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春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自逾期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11月17日在冷水滩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向原告承诺,所借资金周转一个月后就归还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就一直拖延拒绝还款,原告多次追偿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被告张磊辩称,借款是事实,愿意偿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该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符合证据的法定要求,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7日,被告张磊向原告杨春霞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在该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春霞要求被告张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予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故本院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7日开始计算被告应支付的逾期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春霞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覃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