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云、张秀琴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云,张秀琴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特17号申请人:吴云,男,195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张秀琴,女,195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云与张秀琴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22日经张家港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座落于张家港市××村××室(张房权证杨字第××号)房屋由吴云、张秀琴共同继承。2、吴雪才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存款23815元,账号11×××8*批开;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凤凰支行存款1062.84元,账号A/CNO:×××,由吴云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云与张秀琴于2017年5月22日经张家港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 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蒙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