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蔡光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363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黄艾婧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蔡光慰出生日期1958年5月19日民族汉性别男身份证号350321195805193032住址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利车村社顶3号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6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5月2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220号指控事实2016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蔡光慰酒后驾驶闽B×××××普通二轮摩托车至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侯山村路段时摔倒,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蔡光慰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其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25.54mg/100ml,属醉酒。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蔡光慰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指控罪名危险驾驶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蔡光慰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莟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 莉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