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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银宏纸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银宏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628号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贾粮钢,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利,系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漯河银宏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中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瑞明,系公司总经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漯河银宏纸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470元,减半收取307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735元,由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德金审 判 员  李永亮人民陪审员  亢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伟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