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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龙泽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泽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45号罪犯龙泽云,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州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泽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已赔偿38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龙泽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龙泽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龙泽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泽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03.7分。该犯本次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泽云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适当扣减呈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泽云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