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国贤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贤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221号罪犯张国贤,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张国贤违法所得,予以发还五个发卡行。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涵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减刑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正鹤、游晓勇,福建省福清监狱指派民警易智明、黄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国贤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国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国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国贤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