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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三顺经贸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金鼎物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三顺经贸有限公司,吉林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032号原告:吉林市三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吉林市船营区黄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科技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常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三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金鼎物业有限公司、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三顺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三顺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三顺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吉林市三顺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昕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