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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11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开颜与被告邵阳市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颜,邵阳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11行初19号原告徐开颜,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邵阳市规划局,住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组织机构代码44575463-0。法定代表人金晚球,男,该局局长。原告徐开颜诉被告邵阳市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开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阳市规划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开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开颜负担。审 判 长  姚建锋审 判 员  申勇兵人民陪审员  陆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媛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