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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行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龚建平、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建平,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行终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建平,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800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9078-1。法定代表人高国忠,局长。委托代理人储湛,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翔,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龚建平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行初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建平就其位于合肥市光明新村16幢103室的公房记录更改问题,已经向安徽省民族委员会进行反映,安徽省民族委员会也积极配合予以处理,相关程序已经启动。鉴于此,上诉人龚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龚建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情节,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建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琦代理审判员  潘攀代理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乐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