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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廖伟、龚继萍与廖金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伟,龚继萍,廖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廖伟,男,汉族,1989年3月9日生,家住蒙自市。申请执行人:龚继萍,女,汉族,1989年5月12日生,家住蒙自市。被执行人:廖金福,男,汉族,1988年9月12日生,家住砚山县。本院在执行廖伟、龚继萍与廖金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30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