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素勤与洛阳洛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勤,洛阳洛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民初2552号原告张素勤,女,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辉县人,洛阳大厦退休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朱亚楠,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嵩县人,洛阳金德信典当有限公司风���部部长,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郭俊梅,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洛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高静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张素勤诉被告洛阳洛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勤委托代理人朱亚楠、郭俊梅,被告洛阳洛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海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素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洛阳洛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78317.3元;2、本案诉讼���、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洛轴工大西区瑞祥嘉苑1号楼3单元1703号的住户,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洛阳洛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2016年2月1日上午10点半左右,原告买菜回家进入楼栋大厅摔倒,随后送至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2016年2月3日转院到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继续治疗到2016年2月18日,现已出院,医嘱功能锻炼,口服药物治疗及加强营养。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理应提供安全到位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管理混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又没有向业主发出警告标示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进而导致了原告被摔伤的严重损害后果。在原告及其家人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时,被告不管不问,也不积极赔偿,却以种种理由推诿并拒绝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洛阳洛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被告已尽到物业管理责任和义务,并未有违法行为,故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素勤系洛轴职工大学(西区)瑞祥嘉苑1号楼3单元1703号住户,被告洛阳洛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2016年2月1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张素勤行至1号楼3单元的楼栋大厅时不慎摔倒受伤,被送至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后转至洛阳市正骨医院进行治疗。庭审中,原告称其摔倒的原因主要是被告所雇佣的保洁员刚刚打扫完卫生导致地面湿滑所致,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照片、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以及申请相关证人出庭。被告庭审中提出其已在大厅入口处铺设有纸板,已尽到了相关防范责任,且保洁也尽到了相关职责,并未出现地面湿滑现象,由于事发前几天下雪,造成原告摔倒的原因很有可能系原告自外面进入大厅后脚上带雪所致,与被告无关。原告认可事发前几天下雪的事实,但认为摔倒并非下雪的原因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焦点在于原告摔倒与被告所雇保洁拖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尽到相关的注意责任。庭审中,从原告的证据来看,原告提交的照片、证人刘某的证言以及提交的录音资料均不能直观地证明事发之时地面是否湿滑以及如果地面湿滑是否系保洁拖地所致,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无法认定保洁拖地行为与原告摔倒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小区内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庭审中,原告及证人刘某均认可事发之时,被告在大厅入口处铺设有纸板,故应��认定被告已经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摔伤的后果系保洁拖地所致,且也不能证明被告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素勤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8元,由原告张素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世伟人民陪审员  丁玉平人民陪审员  帖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