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异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西安市投资咨询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西安市投资咨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92号异议人西安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投资咨询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投资咨询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西安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称:1、我公司1996年起至今停止营业已逾20年,无任何经营性收入,现主要职能为家属区物业服务、离退休人员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由于我们是老企业,离退休职工数量较大,家属区房屋破旧且危房问题突出,经市政府批准,以职工集资建房对职工住房进行改造,但由于企业停产时间较长且原计划体制下工��职工除生活费外并未拿到住房性费用或补贴,导致职工们连建房的成本价都难以凑齐,致使异议人的集资建房项目拖延至今长达十余年之久,近年来市政府为推动该项目的进行,也多次召开协调会并给与相关优惠政策,才使得该项目再次启动。2、贵院冻结的资金,即为职工缴纳的集资建房资金,并非异议人资产,目前集资建房工程正在按计划施工,异议人收到职工的集资款必须随时用于支付工程进度资金,仅2016年10月至12月已累计拖欠工程1200余万。3、异议人为市属企业,由于职工信访问题突出,被列为省市重点稳控单位,对此异议人及上级主管单位西安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做了大量的艰苦维稳工作,近年来由于集资建房工程进展,已将许多不稳定因素视线转移,建房工程的停滞,必将趋于稳定的职工情绪再次引发。请求解除对其农行丈八北路支行4055818.5元款项的冻���。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4)雁民初字第044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1474687.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陕0113执3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6)陕0113执3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26×××91账户内的存款4055818.50元。另查明,2010年7月28日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发市工资住发(2010)163号文件,原则同意西安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制定的《经济适用房售房实施方案》、《职工经济适用房预售集资方案》和《日化南区搬迁安置办法》。《经济适用房售房实施方案》、《职工经济适用房预售集资方案》和《日化南区搬迁安置办法》对售房源则、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都做了规定,其中在建��规模中对资金来源确定为总投资9400万元,职工全额预售集资。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西安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共收职工购房款34815595.5元,另外被执行人西安日用化学工业公司多年来为生产经营。本院认为,西安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多年来未生产经营,为解决原有职工住房问题经西安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由职工集资建设职工经济适用房,现经济适用房正在建设中,本院冻结的异议人在农业银行丈八北路支行账户的资金系职工建房资金,应予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西安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丈八北路支行4055818.50元存款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李玉生审判员 杨 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