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金凤与刘瑞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凤,刘瑞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490号原告:张金凤,女,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刘瑞平,女,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张金凤与被告刘瑞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金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琨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克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