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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金凤与刘瑞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凤,刘瑞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490号原告:张金凤,女,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刘瑞平,女,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张金凤与被告刘瑞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金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琨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克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