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2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史继超、窦双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继超,窦双杰,李海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806号之一申请人:史继超,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窦双杰,女,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君悦府售楼处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李海滨,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史继超与被告窦双杰、李海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津0106民初28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窦双杰、李海滨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小XX以北、大XX以东XXX花苑X-X-XXXX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解除保全申请人史继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史继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窦双杰、李海滨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小伙××以北、××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史继超自愿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