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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732号原告驻马店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夏远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勇、徐海阔,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燕,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驻马店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红审 判 员  周岩人民陪审员  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