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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杰与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王杰,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宁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杰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吉市劳人仲字(2016)第27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杰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