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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曾小宝、庄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宝,庄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小宝,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松,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福明,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曾小宝与庄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已扣划庄福明的银行存款4907.05元,未发现庄福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曾小宝对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曾小宝的债权为借款1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损失5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