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伟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899号原告张伟,男,生于1977年5月2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韵山北路309号。法定代表人张回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依法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张伟承担。审判员  张利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