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民航兰州蓝天广告中心与甘肃省兰州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航兰州蓝天广告中心,甘肃省兰州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行初65号原告民航兰州蓝天广告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工业城。法定代表人余斌,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洋,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超锋,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兰州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园**号。法定代表人贾志坚,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杜江,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律宏,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航兰州蓝天广告中心(以下简称蓝天中心)诉被告甘肃省兰州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以下简称路政处)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蓝天中心诉称,原告于1998年在兰州至中川机场高速公路沿线经审批合法修建了9座单立柱钢结构广告牌。2017年4月,被告路政处组织强制拆除人员强行拆除了原告的上述广告牌。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路政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11年9月21日印发的《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设置方案》,被告路政处系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管理的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下设的直属行政机构,属于省直行政部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0日印发了甘高法(2014)35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根据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为省人民政府、省直行政部门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为:原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所在地在兰州市范围内且为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外)的一审行政案件。综上,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敬 阳代理审判员 成 蕾代理审判员 康倩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