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高营诉被告姜永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营,姜永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1155号原告:王高营,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永志,男,约6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营诉被告姜永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高营负担。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