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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高营诉被告姜永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营,姜永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1155号原告:王高营,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永志,男,约6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营诉被告姜永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高营负担。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