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道盛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道盛,朱华夏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终365号原公诉机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道盛,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济南市历城区经济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历城区经信局)工业经济科科长,户籍地济南市,住济南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清玉,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华夏,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济南市历城区经信局工业经济科副科长,户籍地济南市,住济南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家源,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道盛、朱华夏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历城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道盛、朱华夏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阎丽、薛吉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道盛、朱华夏及其各自的���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该案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要求延期审理,2017年3月27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道盛、朱华夏于2010年11月30日分别任历城区经信局发展规划科科长、副科长。2012年5月17日,发展规划科与经济运行科合并为工业经济科,负责济南市历城区辖区内企业申报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预选和汇总工作。李道盛任科长,负责全面工作,朱华夏任副科长,负责技术创新、争取扶持资金工作。2010年,济南市经信委、济南市财政局根据国家以及山东省的相关文件,制定了《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市以下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局、财政部门申报专项资金,须经���区经信局、财政部门初审认定后,联合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结束后,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进行规则性初审,通过初审的,联合组织由技术、市场、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根据该评审意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扶持方式、额度,报市政府批准确认,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确认情况,下达文件公布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对县区申报项目,市财政局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县区财政局,由县区财政局拨付并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暂行办法》,自2010年至2013年,济南市经信委、财政局每年均下发《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申报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位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项目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及政策依据,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文件,节能审查意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项目单位法人证书,财务报告,申报企业对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申报程序为: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送济南市经信委、财政局,其他企业报送所在的县区经信局、财政局,县区经信局及财政局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条件及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预选、汇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济南市经信委及财政局。自2010年至2013年间,济南宝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世达公司)、济南大三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三惠公司)、山东鲁芳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芳斋公司)、山东百味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堂公司)、山东福润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润康公司)、济南涵思泉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思泉公司)、济南普利思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思公司)等七家公司以“养生红枣系列产品技术改造”、“无糖食品、速冻食品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等七个项目向济南市历城区经信局提交了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李道盛、朱华夏违反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知申报企业所报材料中的项目环评均不符合文件要求,仍通过初审和预审后,汇总上报,致上述七家公司的项目获得了专项资金补贴共计265万元。其中:宝世达公司获批专项资金60万元。大三惠公司获批专项资金35万元。鲁芳斋公司获批专项资金20万元。福润康公司获批专项资金20万元。百味堂公司获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30万元。涵思泉公司获批专项资金50万元。普利思公司获批专项资金50万元。案件审理中,大三惠公司向法院退缴专项资金3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历城区经信局系机关法人。历城区经信局出具的工业经济科工作职责证明:工业经济科的工作职责中包括国家、省级、市级下达工业专项资金项目的汇总、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网上备案、核准。历城区经信局下发的济历城经信发(2010)8号文件证明:2010年11月30日,该局任命李道盛为发展规划科科长,任命朱华夏为发展规划科副科长兼任团委副书记。历城区经信局下发的济历城经信发(2012)6号文件证明:2012年5月17日,该局经济运行科与��展规划科合并为工业经济科,负责工业技改项目的备案、核准、上报和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等工作;任命李道盛为发展规划科科长,朱华夏为发展规划科副科长。干部履历表及历城经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济南市人事局审查批准,李道盛于1994年12月30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编制在济南市历城区散装水泥办公室,身份编制为事业干部,因工作需要,任命其为历城经信局工业经济科科长,负责该科全面工作;朱华夏系济南发展国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职工,身份编制为企业身份,因工作需要,任命为工业经济科副科长,负责技术创新、对上争取扶持资金工作。济财企(2010)35号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证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方式,市、县区经信局及财政局的职责��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资金拨付与管理、监督等内容。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下发的济经信技改字(2010)27号通知、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下发的济经信技改字(2011)23号通知、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下发的济经信技改字(2012)18号通知、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下发的济经信技改字(2013)28号通知等证明:资金支持范围、申请条件、申报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及申报程序、县区经信局及财政局的职责等内容。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分管发展规划科,2012年4月,该科更名为工业经济科,负责为本辖区企业对上争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局里接到济南市经信委通知后,由工业经济科把通知发到区经信网站上公示,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工业经济科申报材料,朱华夏负责接收材料并初步审查申报企业��否符合通知要求,然后报李道盛,进一步审核后把符合要求的企业汇总表报给自己,其安排李道盛在局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进行汇报,经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历城经信局和历城财政局联合行文将上报企业名单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其不具体审查企业的申报材料。证人李某某(时任济南市经信委规划与技术改造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济南市经信委规划与技术改造处负责对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审核汇总工作,进行规则性审查:首先审查各区县是否为经信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再依据《暂行办法》、《通知》审查各个区县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如存在硬性问题,比如说企业已不经营之类的问题,处里开会研究,没问题就报到专业评审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其根据可支配资金量、评审分数、项目类型、总投资额等情况,��处长沟通商量给每个企业的资金数额,有时也在处里开会提出意见,再报到市财政局进行修改完善,经信委开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至市政府审批,审批后其再起草下发专项资金通知,经处长、分管领导签字、财政局领导签字后,文件签发,市财政局将资金下发到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下发给企业。其审查时没有重视企业申报材料,开会研究也没有提过环评材料的问题。证人王某某(时任宝世达公司技术管理中心主任)的证言证明:2011年,其向历城区经信局的一位女同志提交了“水轮发电机组用双涤纶玻璃丝包烧结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材料中附有公司2005年“年产6000吨特种线材及200万千瓦电动机生产线项目”的环评报告。2011年底,公司收到财政拨款60万元。宝世达公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证明:2010年11月,该公司申报“水轮发电机组用双涤纶玻璃丝包烧结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报告材料中所附环评材料为2005年8月3日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年产6000吨特种线材及200万千瓦电动机生产线项目”的审批意见。济历城经信字(2010)39号关于推荐山东华伟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申报2011年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报告及发文拟稿证明:2010年11月30日历城区经信局与历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推荐宝世达公司等8家企业申报2011年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宝世达公司申报的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水轮发电机组用双涤纶玻璃丝包烧结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李道盛在该报告发文拟稿的拟办单位栏上签字。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下发的济经信技改字(2011)27号通知证明:2011年10月11日,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2011年度第一批(第二部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通知,宝世达公司“水轮发电机组用双涤纶玻璃丝包烧结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60万元。历城区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及宝世达公司的银行收款凭证证明:2011年11月22日,该公司收到历城区财政局的拨款60万元,拨款用途为工业和信息产业支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其负责申报专项资金工作,因申报的项目未做过环评,所以把2007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附在申报材料中,历城区经信局朱华夏、李道盛均未对材料提出异议。2011年12月30日,历城区财政局将35万元专项资金转到公司账上。大三惠公司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报告证明:2011年10月,该公司申报“山东特产高粱饴、香酥煎饼生产改造项目”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所附环评材料为2007年7月15日济南市历城区环保局审批的“高粱饴、香酥煎饼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济历城经信字(2011)28号关于推荐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等23家企业申报2011年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及发文拟稿证明:2011年10月20日历城区经信局与历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推荐大三惠公司、群康公司等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项目专项资金,其中大三惠公司申报“山东特产高粱饴、香酥煎饼生产设备技改项目”;李道盛在该发文拟稿的拟办单位栏签字。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下发的济经信技改字(2011)39号通知证明:2011年12月23日,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2011年度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通知,大三惠公司“山东特产高粱饴、香酥煎饼生产设备技改项目”补助资金35万元。历城区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及大三惠公司的银行收款凭证证明:2011年12月30日,该公司收到历城区财政局的拨款35万元,用途为工业和信息产业支持。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公司向历城区经信局申报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所附环评材料是2007年鲁芳斋建厂环评,李道盛收到材料后没有提出异议。2012年底,历城区财政局转到其公司账户专项资金20万元。鲁芳斋公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证明:2012年8月,该公司就“无糖食品、速冻食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申请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所附环评文件是2007年3月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济历城经信字(2012)29号关于推荐山东华宸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申报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及发文拟稿证明:2012年9月10日,历城区经信局与历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推荐鲁芳斋公司等企业申报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其中鲁芳斋公司申报“无糖食品、速冻食品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李道盛在该发文拟稿的拟办单位栏签字。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下发的济经信技改字(2012)26号通知证明:2012年12月1日,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2012年度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通知,鲁芳斋公司“无糖食品、速冻食品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为20万元。历城区财政局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鲁芳斋公司的记账凭证证明:2012年12月24日,鲁芳斋公司收到历城区财政局20万元,拨款用途为2012年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其公司以“养生红枣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向历城区经信局申报技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所附环评材料是2008年“关于枣类食品加工生产项目”的验收检测报告,其将材料交给了朱华夏,他们对材料未提出异议,后来历城区财政局批给公司20万元专项资金。福润康公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证明:2012年9月,福润康公司就“养生红枣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申请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所附环评文件是2008年“枣类食品加工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济历城经信字(2012)29号关于推荐山东华宸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申报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及发文拟稿证明:2012年9月10日,历城区经信局与历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推荐福润康公司等企业申报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其中福润康公司申报的项目名称为“养生红枣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李道盛在该发文拟稿的拟办单位栏签字。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下发的济经信技改字(2012)26号通知证明:2012年12月1日,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2012年度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通知,福润康公司“养生红枣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20万元。福润康公司的银行转账凭证及银行对账单证明:2012年12月25日该公司收到历城区财政局拨款20万元。证人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公司申请了“中药材深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所附环评文件用的是2006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材料交给历城经信局朱科长了,没有人对材料提出异议,这次市里批了30万元。百味堂公司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证明:2013年10月,百味堂公司就“中药材深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申请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中所附环评材料为2006年10月25日济南市环境评估中心做出的“关于山东百味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估报告”。济历城经信字(2013)33号关于推荐济南正寅工贸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申报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及发文拟稿证明:2013年11月4日,历城区经信局与历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推荐��味堂公司等企业申报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其中百味堂公司申报了“中药材深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李道盛在该发文拟稿的拟办单位栏上签字。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下发的济经信技改字(2013)65号通知证明:2013年12月20日,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各区财政局、经信局下达2013年度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其中,百味堂公司“中药材深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百味堂公司的银行汇兑凭证及财务明细账证明:2014年1月22日,该公司收到历城区财政局30万元,拨款用途为2013年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指标。证人江某(时任济南鸿腾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涵思泉公司是鸿腾公司的下属企业,2013年,公司向历城区经信局申报了瓶装水生产线的技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所附环评材料是2011年桶装饮用水生产项目环评报告,材料报给历城经信局的朱科长,2014年1月,历城区财政局拨给企业50万元专项资金。涵思泉公司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证明:2013年10月,该公司就“瓶装水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所附环评文件系2011年6月桶装饮用水生产项目环评报告。济历城经信字(2013)33号关于推荐济南正寅工贸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申报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及发文拟稿证明:2013年11月4日,历城区经信局与历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推荐涵思泉公司等企业申报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其中涵思泉公司申报“瓶装水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李道盛在该发文拟稿的拟办单位栏签字。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下发的济经信技改字(2013)65号通知证明:2013年12月20日,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各区财政局、经信局下达2013年度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其中,涵思泉公司“瓶装水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50万元。涵思泉公司的银行支付凭证及记账凭证证明:2014年1月22日,该公司收到历城区财政局50万元,用途为2013年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公司向历城经信局申报了包装饮用水生产项目的技改资金,申报时该项目已经向历城区环保局申请项目环评,但该项目环评在申报截止的2013年10月31日前还做不出来,所以把2007年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附到申报资料中,交给历城区经信局朱华夏,同年12月27日该项目环评报告做出来后,其将报告复印件送到历城区经信局。2014年1月22日,历城区财政局将5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到其公司账户。普利思公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证明:2013年10月,该公司就“ErgoBlocks四合一包装饮用水生产线项目”申报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所附环评文件系2007年公司二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济历城经信字(2013)33号关于推荐济南正寅工贸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申报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及发文拟稿证明:2013年11月4日,历城区经信局与历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推荐普利思公司等企业申报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其中普利思公司申报“ErgoBlocks四合一包装饮用水生产线项目”。李道盛在该发文拟稿的拟办单位栏签字。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下发的济经信技改字(2013)65号通知证明:2013年12月20日,济南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各区财政局、经信局下达2013年度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其中,普利思公司申报的项目名称为“ErgoBlocks四合一包装饮用水生产线项目”,补助资金为50万元。普利思公司的收款凭证证明:2014年1月23日,该公司收到专用和信息化专项资金50万元。济南市历城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中涉及技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说明证明:该局认为根据《环评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就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使企业办理过环评审批手续,但由于新上技改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发生变化,必须重新编制该技改项目的环评文件并报环保部门审批。济南市历城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评审批情况说明证明:群康公司“三冷基地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宝世达公司“水轮发电机组用双涤纶玻璃丝包烧结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大三惠公司“山东特产高粱饴、香酥煎饼生产设备技改项目”、百味堂公司“中药饮片小包装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福润康公司“养生红枣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鲁芳斋公司“无糖食品、速冻食品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百味堂公司“中药材深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涵思泉公司申报的项目名称为“瓶装水���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均未在历城区环保局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普利思公司申报的项目名称为“ErgoBlocks四合一包装饮用水生产线项目”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环评审批。济南市经信委2011年工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及附表证明:2011年7月26日至27日,工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专家组从国家产业政策及项目科技含量水平、土地、环评、立项等前期手续完备情况等五个方面,对宝世达公司“水轮发电机组用双涤纶玻璃丝包烧结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了审议,认为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建议给予扶持。济南市经信委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评审意见及附表证明:2011年11月28日至29日,工业和信息化资金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项目评审会专家组根据相关文件和标准,对大三惠公司“山东特产高粱饴、香酥煎饼生产设备技改项目”和群康公司“三冷基地项目”评议,认为项目设计合理,手续完备,建议给予资金扶持。济南市经信委2012年济南市工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专家主审意见及附表证明:2012年10月30日,评审专家组分别从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科技含量和土地、环评、立项等前期手续情况等五个方面,对鲁芳斋公司的“无糖食品、速冻食品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和福润康公司“养生红枣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评审,认为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建议给予扶持。济南市经信委2013年济南市工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及附表证明:专家组分别从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科技含量和土地、环评、立项等前期手续情况等五个方面对普利思���司“ErgoBlocks四合一包装饮用水生产线项目”、涵思泉公司“瓶装水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评议,认为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建议给予资金扶持。大三惠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预算凭证、机动车购买发票、固定资产分类帐、10份银行交易回单和银行转账支票存根等证据证明:其公司收到的专项资金用于购买运输车辆及原材料,该项目未办理立项手续。2011年12月31日,该改造项目未完工,改造的费用及设备用自筹资金。福润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提取的企业现状的照片证明:公司因效益不好于2014年停产,购买设备部分已出售,部分闲置,厂房已经对外出租。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件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线索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交办,该院办��人员于2014年4月16日到历城经信局将二被告人带至该院办案工作区。被告人李道盛、朱华夏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基本相吻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道盛、朱华夏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鉴于二人的违规上报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产生所起作用较小,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李道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朱华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济南大三惠实业有限公司退缴的专项资金三十五万元���交国库,其余违规发放的专项资金二百三十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李道盛、朱华夏均以“1、其只负责收集企业上报的材料,不负责审查,对相关申报材料不合格不明知,不存在违规上报的行为;2、汇总、上报申报材料的行为与相关扶持资金是否发放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涉案项目均为真实的项目,相关资金全部用于了项目建设,不能认定为造成的损失;4、山东省经信委于2016年8月18日出具的关于申报山东省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供环评审查意见的说明为事后解释,也不是针对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解释,该说明没有溯及力,不能适用于本案;5、环评文件不是专项资金获批与否的绝对条件,只是其中的一个打分项,即使环评文件不符合要求,也只是减轻相应的分值,而不是直接否决;据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二上诉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上诉人对上报内容无决定权,其行为与专项资金的发放没有因果关系;2、上诉人根据自己的实际认知水平收集企业申请资料,在整理汇总上报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不存在明知不符合而故意上报的情形;3、环评文件不是专项资金获批与否的绝对条件,只是其中的一个打分项,即使环评文件不符合要求,也只是减轻相应的分值,而不是直接否决;4、上诉人已配合司法机关追回下发的专项资金115万元,应考虑其挽回重大损失的情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二审出庭的检察员发表如下出庭意见:1、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2、二上诉人作为对申报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预选和汇总的具体实施者,应当知道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在申报项目材料明显有误的情况下,不知道、没发现均不能成为二人滥用职权的借口;3、二上诉人对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预选和汇总是专项资金审查的必经程序,其违规上报是导致专项资金违规发放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应当认定二人的行为与265万专项资金发放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4、二上诉人在明知涉案7家企业的环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违规上报,导致265万元专项资金违规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5、山东省经信委出具的说明虽然是针对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但其提到的设置依据是环评法,即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而根据法律要求,环评材料是专项资金申报的必要条件;6、��分参考依据是给评分的专家提供的参考,不能以此来认定环评材料并非必须,该证据不能阻断本案的因果关系,无法消除二上诉人的行为对违规发放专项资金这一后果的影响力。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李道盛、朱华夏提出的二人只负责收集企业上报的材料,不负责审查,对相关申报材料不合格不明知,无权推荐企业,不存在违规上报,及二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人根据自己的实际认知水平收集企业申请资料,在整理汇总上报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不存在明知不符合而故意上报的情形的问题。经查,济南市经信委与济南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对申报项目的范围、条件及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各区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预选和汇总,二上诉人作为区经信局工���经济科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其对相关申报项目所需条件和要求应当熟知,而二上诉人却将多家相关企业报送的并非该技术改造项目的环评材料通过初审、预选和汇总上报,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没有主观过错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道盛、朱华夏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对上报内容无决定权,其行为与专项资金的发放没有因果关系,环评文件不是专项资金获批与否的绝对条件,只是其中的一个打分项,即使环评文件不符合要求,也只是减轻相应的分值,而不是直接否决的问题。经查,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工业技改项目的备案、核准、上报和专项资金申报、管理是工业经济科的重要职责之一,相关技改材料的申报工作是技改资金能否发放的前提和基础,二上诉人虽对技改资金���否发放起不到决定作用,但二人对相关技改项目在预选阶段能否通过并上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济南市经信委出具的关于环评有关问题的说明证实申报材料必须附环保法规定要求的项目环评文件,缺少环评文件的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由此可见环评文件对项目申报的必要性,而依据规定,评分参考依据是给评分的专家提供的参考,不能以此来否定环评材料是必须的,该证据不能阻断本案的因果关系。因此,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条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二上诉人提出的涉案项目均为真实的项目,相关资金全部用于了项目建设,不能认定为造成损失的问题。经查,涉案项目审报材料中所有环评文件均不是技改项目的环评文件,而是用其他环评文件替代,济南市经信委出具的关于环评有关问题的说明中要求���报材料必须附环保法规定要求的项目环评文件,缺少环评文件的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故涉案项目不符合技改资金扶持的条件,相关企业就不应当获得该笔资金,该笔专项资金被发放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因此,二上诉人提出的此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二上诉人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山东省经信委于2016年8月18日出具的关于申报山东省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供环评审查意见的说明为事后解释,也不是针对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解释,该说明没有溯及力,不能适用于本案的问题。本院认为,山东省经信委出具的说明不是针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对本案没有证明力。因此,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条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成立,但该证据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道盛、朱华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超越职权,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违规上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原审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是正确的。原审法院鉴于二人的违规上报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产生所起作用较小,有坦白情节,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是适当的。案发后,二上诉人配合司法机关追回了专项资金115万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已在法定幅度内对二上诉人处以最低刑,其辩护人提出的对二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毕庶惠审 判 员 刘建民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