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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梁春光、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华,梁春光,高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211号原告:张兴华,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梁春光,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系内黄县城管局职工,住。被告:高光辉,男,1992年9月25日生,汉族,系内黄县城管局职工,住。原告张兴华与被告梁春光、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兴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兴华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