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梁春光、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华,梁春光,高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211号原告:张兴华,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梁春光,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系内黄县城管局职工,住。被告:高光辉,男,1992年9月25日生,汉族,系内黄县城管局职工,住。原告张兴华与被告梁春光、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兴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兴华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