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崔文山与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巴克什营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山,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巴克什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453号原告:崔文山,男,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文,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巴克什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巴克什营村。法定代表人:高显东,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崔文山与被告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巴克什营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崔文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文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文山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元,由崔文山负担。审 判 长 王书润审 判 员 盖世杰人民陪审员 董 占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吉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