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91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平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平邑友好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平邑友好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催7号申请人:平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芳。申报人:平邑友好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委托代理人张亚东。申请人平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3090005327317413,出票日期2017年2月20日,到期日2017年8月20日,票面金额45万元整,付款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雷沃传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75日内申报。申报人平邑友好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平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伟贞审判员  韩清美审判员  谭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