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朱方其、吴绍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方其,吴绍盈,吴绍知,朱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350号申请人:朱方其,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吴绍盈,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吴绍知,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职工,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朱名辉: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申请人朱方其与被执行人吴绍盈、吴绍知、朱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吴绍盈、吴绍知、朱名辉未履行(2015)藤民初字第223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分别给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2.5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名辉所有的,坐落于藤县藤州镇河东广场东侧B1地块米兰春天A2单元701房(面积:156.59㎡),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子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