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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树林与李流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林,李流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林,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洪河农场退休干部,住建三江管局红河农场场部。被执行人李流浦,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连生乡长山村。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林与被执行人李流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黑0422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霞审判员 :任延青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