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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长江与被执行人赵文阁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江,赵文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江,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伊春市乌马河区。被执行人赵文阁,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庆安县。申请执行人刘长江与被执行人赵文阁人格权纠纷一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黑07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文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长江于2017年4月5向本院申请执恢复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文阁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赵文阁支付原告刘长江劳务费10,000.00元;二、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7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