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不服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云、于凤荣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宏旭,李云,于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0802行初52号原告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地址承德县万荣建材物流中心B区地下一层。负责人陈珍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岩嵘,该分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张紫薇,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承德市双桥区督统府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房宝占,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卢月明,该局法规科科员。第三人李云(系死者李宏图父亲),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第三人于凤荣(系死者李宏图母亲),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承德县。第三人李云、于凤荣的委托代理人李宏旭(第三人女儿),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承德县。原告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不服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云、于凤荣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5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岩嵘、张紫薇,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卢月明,第三人李云、于凤荣的委托代理人李宏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7]0821004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李宏图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原告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诉称,李宏图系原告职工,在承德县万荣商业广场宽广超市担任水果蔬菜区主管。2017年2月28日,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年会,集团各分公司均派员参加。李宏图作为原告公司优秀员工代表前往参加年会,在进行年会拓展活动的第五个项目即长跑“马拉松”的过程中,行至双山洞附近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李宏图是在参加原告即用人单位所组织的活动过程中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冀伤险认决字[2017]0821004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告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原告起诉依据。2、劳动合同书。证明李宏图是原告公司员工。3、宽广集团协同工作软件截图1张年会通知及具体活动安排1份。证明2017年2月28日,李宏图受原告指派参加宽广集团年会,根据活动安排自奥体中心行至嘉和广场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4、光盘两张。内容为双桥区双山洞附近摄像头拍摄下的视频。证明李宏图在活动过程中,行至双山洞附近时突然倒地,其他公司员工打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5、承德市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书各1份。证明李宏图于2017年2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6、李海波、韩志强、高桥、张凤华证人证言各1份。证明李宏图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倒地、死亡的有关情况。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一、李宏图申请工伤的病症为猝死,该病症属于疾病。(一)2017年4月25日受理李宏图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李宏图系承德宽广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职工,担任水果蔬菜区主管,负责水果组日常管理工作。2017年2月28日上午李宏图参加承德宽广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举办的年会,中午12时左右李宏图徒步从奥体中心往嘉和广场途中在双山洞附近突发疾病。单位同事随即将其送往承德市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二)承德市中医院诊断书确认李宏图疾病诊断名称为猝死。2017年3月1日,承德市中医院诊断书确认李宏图疾病诊断名称为:猝死。2017年3月1日,承德市中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确认李宏图的死亡原因为:猝死,死亡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该诊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说明李宏图猝死属自身疾病原因。二、李宏图外出参加集团单位组织年会拓展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关于疾病应否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书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释义为,该条款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该释义强调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因此“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条件是该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从原告报送的申请工伤认定材料中确认李宏图的工作岗位在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水果蔬菜区,其担任该区主管,负责水果组日常管理工作。2017年2月28日12时左右李宏图徒步从奥体中心往嘉和广场途中在双山洞附近突发疾病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因此本案李宏图外出参加集团单位组织年会拓展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情形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款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该条规定也强调了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受到伤害,也就是说职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因伤而使肢体及器官受到损害,本案中李宏图的情形是在外出参加集团单位组织年会拓展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其因为身体自身原因产生的疾病,在活动过程中并未产生伤,因此本案李宏图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二)规定。同时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综上所述,被告认为,李宏图外出参加集团单位组织年会拓展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范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李宏图外出参加集团单位组织年会拓展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其工作单位依法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2017]08210043号行政确认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证明因申请所送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相关材料。3、[2017]08210043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证明被告受理了李宏图工伤认定申请。4、承德市中医院诊断书。证明2017年3月1日,承德市中医院诊断书确认李宏图疾病诊断名称为:猝死。该诊断书说明李宏图猝死属自身疾病原因。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2017年3月1日,承德市中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确认李宏图的死亡原因为:猝死,死亡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该医学证明书说明李宏图猝死属自身疾病原因。6、劳动合同书。证明李宏图的用工单位是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7、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工作说明。证明李宏图的工作岗位在该公司水果区,其担任水果组主管,主要负责水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8、李海波、韩志强证人证言。证明李宏图外出参加集团单位组织年会拓展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9、对倪柏松、张凤华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李宏图外出参加集团单位组织年会拓展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10、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宽广集团2017年年会拓展活动、活动视频截图。证明李宏图外出参加集团单位组织年会拓展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以上证据证明李宏图外出参加集团单位组织年会拓展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11、李宏图的工伤认定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是李宏图亲属。12、李宏图工伤认定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是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1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备工伤案件的回复。14、工伤认定申请表。15、承德市工伤认定报表。16、申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清单。11-16号证据证明被告工伤认定程序合法。第三人李云、于凤荣述称,2017年2月28日,李宏图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李宏图身体是健康的,但是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死亡,应该认定为工伤。第三人李云、于凤荣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16号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1-16号证据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6号证据认可原告突发疾病事实部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1-6号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做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1-6号证据和被告提供的1-16号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被告提供的8-10号证据不能证明李宏图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审理查明,原告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死者李宏图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9日向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发出行政确认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补正单位出具事故详细经过。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了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李宏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被告调取了2017年3月1日承德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014年12月5日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与李宏图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017年3月7日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出具工作说明。被告调取证人李海波、韩志强就李宏图死亡一事出具了证人证言。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李宏图死亡一事于2017年3月1日询问倪柏松、张凤华调查笔录,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提供的2017年2月28日活动视频截图,情况说明、年会拓展活动安排等材料。被告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7]0821004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认定李宏图系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职工,担任水果蔬菜区主管,负责水果组日常管理工作。2017年2月28日上午,李宏图参加承德宽广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举办的年会,中午12时左右,李宏图徒步从奥体中心往嘉和广场途中在双山洞附近突发疾病。单位同事随即将其送往承德市中医院抢救。(李宏图)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原告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和第三人李云送达了冀伤险认决字[2017]0821004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宽广超市承德县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主要证据及认定事实清楚。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死者李宏图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在活动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在适用法律方面理解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7]0821004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权 丙 华人民陪审员 范瑞兰人民陪审员肖占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少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