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苏逢祥、王德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逢祥,王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618号申请执行人:苏逢祥,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王德刚,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逢祥与被执行人王德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苏逢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181民初42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德刚16057元。进入执行后,本院依法向王德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查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王德刚名下有鲁A×××××号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查找到车辆下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依法将王德刚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