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167徐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7)苏0981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茜,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茜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被告人徐茜谎称有关系能够帮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何某免予起诉,通过编造疏通关系的聊天记录骗取何某的信任,于2016年9月10日骗得何某人民币4万元,后徐茜于当日即将骗得的人民币4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徐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向何某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何某谅解。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徐茜的供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茜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茜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徐茜的朋友何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后,何某为免予起诉,找曾于2016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徐茜了解情况。徐茜谎称有关系能够帮何某免予起诉,并将自己的另一微信账号名改成微信关系人“睿”,编造请“睿”帮忙的聊天记录,骗取何某的信任。何某信以为真,应徐茜的要求,于2016年9月10日在老家东台市南沈灶镇通过自己的手机网上银行,分别向徐茜的交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各转入人民币2万元,给徐茜用于疏通关系。徐茜得款后,于当日即将骗得的人民币4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徐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向何某退还人民币4万元,取得何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韩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及消费记录,谅解材料,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亲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五十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卞荣巍审 判 员 冯友林人民陪审员 钱红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剑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