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嘉兴中谷半导体有限公司、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中谷半导体有限公司,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184号申请执行人嘉兴中谷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之江路**号。被执行人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汇鑫路以东。申请人嘉兴中谷半导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依据本院(2016)浙0421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6755.4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济南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南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委托济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将参与分配材料邮寄济阳县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济南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失信决定书,并将其纳入了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嘉兴中谷半导体有限公司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浙0421执250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中谷半导体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济南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济南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兴中谷半导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济南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兴中谷半导体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勤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