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弛 、陈有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岳,张弛,陈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97号申请人张岳,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生,籍贯山西省大同市,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张弛,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生,籍贯内蒙古乌海市,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陈有生,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弛、陈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张岳申请撤销(2012)鄂托法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托法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