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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0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张某某、宿州市埇桥区康泰老年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张某某,宿州市埇桥区康泰老年公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0683号原告:樊某某,女,193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3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康泰老年公寓,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樊云贞与被告张凤云、宿州市埇桥区康泰老年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樊云贞于2017年5���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云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云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樊云贞承担。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