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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日照天明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日照焦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天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日照焦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27号原告:日照天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兴业国际商城12层B2。法定代表人:吕玉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华,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日照焦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辛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60048605P。法定代表人:秦韶华,董事长。原告日照天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日照焦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日照天明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日照天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