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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沈磊、杨渭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磊,杨渭兴,周恒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857号申请执行人:沈磊,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杨渭兴,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周恒展,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磊与被执行人杨渭兴、周恒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恒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号小型汽车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该车辆现下落无法查找。通过网上布控,分别查找到了被执行人杨渭兴、周恒展的下落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现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渭兴、周恒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