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8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尤夕妹与诸葛云中、王丽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夕妹,诸葛云中,王丽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840-3号原告尤夕妹,女,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夏志勇、洪飞,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葛云中,男,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金坛市人,住金坛市。被告王丽萍,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金坛市人,住金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夕妹诉被告诸葛云中、王丽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夕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