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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慧明因与被上诉人彭曾维、曾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慧明,彭曾维,曾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明,女,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曾维,男,汉族,1996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韶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雄伟,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洋,男,汉族,2000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韶山市。法定代理人:曾雨兵,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韶山市,系曾洋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负责人:吴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宇峰,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慧明因与被上诉人彭曾维、曾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曾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慧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邹湘辉审 判 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杨 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意见函韶山市人民法院:上诉人张慧明因与被上诉人彭曾维、曾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决定发回你院重审,请你院在重审时注意:一、单从年龄看,曾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查明曾洋监护人的情况,向原告释明可以追加曾洋的监护人(父母)为被告,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二、查明曾洋驾驶的摩托车车主的情况,依法处理;三、可对被告张慧明垫付的费用一并处理,减少当事人争议。以上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