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灵山县钦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赖延周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山县钦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赖延周,甘桂兰,广西浦北县丰顺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84号申请执行人灵山县钦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山县灵城镇新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书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赖延周,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甘桂兰,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广西浦北县丰顺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北通镇中屯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山县钦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延周、甘桂兰、广西浦北县丰顺印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35059.50元,现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维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