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金林、陶秀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金林,陶秀霞,吴金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750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金林,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陶秀霞,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吴金牛,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林、陶秀霞、吴金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吴金林、陶秀霞、吴金牛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肇玄人民陪审员 臧园园人民陪审员 丁年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秀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