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XX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绰号:张三、张三哥),男,1976年6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资阳市雁江区。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5月26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晨涛、书记员高子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XX伙同卓洪林(已判)、胡虎(已判)以营利为目的,租用资阳市雁江区南门市场南园小区6栋2单元202号住房,在房间内设置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供他人赌博,并多次免费提供冰毒供赌场内的参赌人员吸食。期间,卓洪林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XX负责为赌场招揽客源并维持赌场秩序、胡虎负责对赌场内的机器进行维修,三人相互约定对赌场所获盈利实行均分。2013年4月11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对该赌场实施查处,将卓洪林当场抓获,并从卓洪林身上及其所住房间的衣柜里查获XX购买后交由卓洪林保管的冰毒共20.8克。至此,该赌场已共获利419172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XX在其出租房内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XX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和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XX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XX伙同卓洪林、胡虎以营利为目的,租用资阳市雁江区南门南苑小区6栋2单元202号住房,在房间内设置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期间,卓洪林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XX负责为赌场招揽客源并维持赌场秩序、胡虎负责对捕鱼机进行维修,三人相互约定赌场所获收益实行均分。截至2013年4月11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时,已共获利4191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捕鱼机、监控器等物证、账本、房屋出租协议等书证、李某、王某、刘某、陈某、郑某、黄某等证人的证言、同案犯卓洪林、胡虎的供述、被告人XX的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非法持有毒品2013年4月11日凌晨,民警对被告人XX伙同卓洪林、胡虎开设的赌场进行查处,将卓洪林当场挡获,并从卓洪林在该赌场的卧房衣柜里查获XX交由卓洪林保管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四包,共净重19.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等物证、房屋出租协议等书证、王某、刘某、陈某、郑某、李某、黄某等证人的证言、同案犯卓洪林、胡虎的供述、被告人XX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容留他人吸毒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XX、卓洪林在其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南门南苑小区6栋2单元202号的捕鱼机店开设期间,多次免费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供店内打捕鱼机进行赌博的人员吸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证实被告人XX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案件来源、案件侦破情况及XX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XX的基本身份信息。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记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11日1时20分至3时10分,对被告人XX伙同卓洪林、胡虎开设的赌场现场——资阳市雁江区南门南苑小区六栋二单元202号出租房进行了现场勘查,确定了该赌场的方位、概貌等情况,并在该赌场的一卧室房间衣柜内查获净重19.6克的淡黄色晶体状物(疑似冰毒)四包、小型电子称量器一个、在另一卧室房间内查获吸毒工具若干。此外,还在卓洪林的裤包内查获净重1.2克的白色晶体状物(疑似冰毒)三包。以上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4.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民警于2013年4月11日凌晨从XX、卓洪林、胡虎所开设赌场内查获的净重19.6克的四包淡黄色晶体状物和从卓洪林裤包内查获的净重1.2克的三包白色晶体状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3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以冰毒快速检测试剂对当日在XX、卓洪林、胡虎所开设赌场内挡获的违法人员卓洪林、陈某、尹某、郑某、黄某、李兵、张某等人进行了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6.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在XX、卓洪林、胡虎开设的捕鱼机店将李某、黄某、尹某、郑某等违法人员挡获后,各违法人员对自己伙同他人吸食冰毒的地点——XX、卓洪林、胡虎开设的捕鱼机店进行了辨认。7.房屋出租协议,证实被告人XX伙同卓洪林、胡虎所开设赌场的使用场地——资阳市雁江区南门南苑小区六栋二单元202号房屋,系于2012年9月起从房东王某处承租使用。8.刑事判决书,证实卓洪林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已于2013年9月23日被本院依法判处;胡虎因犯开设赌场罪已于2015年5月27日被本院依法判处。9.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南门南苑小区六栋二单元202号的住房于2012年9月起出租给卓洪林使用。案发后,王某对卓洪林进行了辨认。10.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在张三、卓洪林、胡虎开设的捕鱼机店里上班,负责给捕鱼机上下分和兑付现金。到店里玩捕鱼机赌博的人基本上都要在店内吸毒,张三和卓洪林会拿冰毒出来请那些参赌人员吸食。她和黄某、伟伟、建娃、唐聪、张三等人都曾在店内吸食冰毒。她本人就吸食过五六次。案发后,李某对XX、胡虎、黄某进行了辨认。经李某辨认,被告人XX就是捕鱼机店的老板之一“张三”。11.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经常到张三、卓洪林、胡超开的捕鱼机店去打捕鱼机进行赌博。几乎每次去,他都会看见有人在那里吸食由该捕鱼机店免费提供的冰毒。2013年4月10日20时许,他去捕鱼机店赌博时,就看到卓洪林、黄某、唐聪、建娃等人在那里吸食冰毒。案发后,陈某对卓洪林进行了辨认。12.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10日,他在卓洪林的捕鱼机店内伙同尹某、黄某一起吸食了卓洪林提供的冰毒。卓洪林提供冰毒给他们吸食,就是为了让他们多玩捕鱼机,以照顾店子的生意。此外,2013年3月底,他还在卓洪林的捕鱼机店里吸食过一次冰毒。案发后,郑某对卓洪林、胡虎、XX进行了辨认。13.证人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10日晚,他在张三、卓洪林、胡虎开设的捕鱼机店内伙同郑某、黄某一起吸食了冰毒。到这个店子玩捕鱼机的人基本上都要吸食冰毒。这个捕鱼机店会免费提供冰毒让参赌人员吸食,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多玩捕鱼机,以照顾店子的生意。他多次到该捕鱼机店去玩,都看到有人在吸食冰毒。张三和胡超也曾在店子上吸食冰毒,案发后,尹某对卓洪林、胡虎、XX进行了辨认。经尹某辨认,被告人XX就是捕鱼机店的老板之一“张三”。14.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曾多次在XX、卓洪林、胡虎开的捕鱼机店里吸食冰毒。冰毒一直都是由XX、卓洪林免费提供给到店里玩捕鱼机的人吸食的。2013年4月4日左右,他还和几个男子一起在该捕鱼机店内吸食了冰毒。案发后,张某对卓洪林、胡虎、XX进行了辨认。经张某辨认,被告人XX就是捕鱼机店的老板之一。15.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10日,她在卓洪林、超老板开的捕鱼机店内伙同他人一起吸食了冰毒。此前她和男友刘某也在这个店子里与卓洪林一起吸食过两次冰毒,并经常看见在店里玩捕鱼机的其他人吸食冰毒。案发后,黄某对卓洪林进行了辨认。16.同案犯卓洪林供述及辨认笔录,2012年10月,他和张三、胡虎合伙在资阳市雁江区南门市场南苑小区6栋2单元202号出租房内开了一个捕鱼机店,设置有两台捕鱼机供人赌博。赌场开设期间,为了招揽生意,会提供冰毒给参赌人员吸食。2013年4月11日凌晨,民警从他赌场卧室房间的衣柜里查获的四包淡黄色的冰毒是张三拿给他保管的,张三叫他把这些冰毒放在赌场内,提供给参赌人员吸食。以前张三就多次拿毒品到赌场内供大家吸食。刘某、黄某、陈某、郑某、唐聪、李某等人都曾多次在捕鱼机店内吸食过冰毒。案发后,卓洪林对胡虎、XX和刘某、郑某、黄某、李某、陈某等人进行了辨认。经卓洪林辨认,被告人XX即是与其合伙开设捕鱼机店的“张三”。17.同案犯胡虎供述,2012年10月,他和卓洪林、XX合伙在资阳市雁江区南门市场的一出租房内开了一个捕鱼机店,设置有两台捕鱼机供人赌博。卓洪林负责店子的日常管理,XX负责带人来玩捕鱼机进行赌博并维持店内的秩序,他则只负责捕鱼机的维修。卓洪林、XX还有XX请到捕鱼机店来记账的唐聪有时候会在店内吸食冰毒,他自己也曾在店内吸食了两次冰毒。18.被告人XX供述,2012年9月,他和卓洪林、胡虎合伙在资阳市雁江区南门市场的一出租房内开了一个捕鱼机店,设置有两台捕鱼机供人赌博。卓洪林负责店子的经营管理,XX负责机器的维修,他自己则负责介绍人到店子上去玩捕鱼机,并且有空就去帮忙看店。出租屋内有三间卧室,他和卓洪林一人住了一间,另一间是空着的。由于他和卓洪林、胡虎都要吸食冰毒,所以就用店子上的钱买了冰毒放在店内,以方便吸食。2013年4月,民警在他们店内查获的冰毒是他回买来拿给卓洪林保管的。另查明,被告人XX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民警于2013年4月11日凌晨在XX、卓洪林、胡虎所开设的捕鱼机店内查获并扣押的3070元赌资和毒品已于2013年9月23日被本院判令追缴和没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013)雁江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XX在其所开设的赌场房间内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XX所提其未容留他人吸毒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XX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二、违法所得41917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凌 云人民陪审员 李勇英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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